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續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續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繼續審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續字第1號原告 池錦煥
吳春蘭 被告 許永銘許金春 之繼承人)
李秀子 即李秀子(許金春之繼承人) 許永輝 (許金春之繼承人) 許綉萍 (許金春之繼承人) 許永灶 (許金春之繼承人) 陳曠宇 陳嘉慶 上列當事人間對本院100年度重訴字第62號損害賠償事件聲請繼續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許永銘、許李秀子即李秀子、許永輝、許綉萍、許永灶為被告許金春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本件被告許金春於民國一百年三月二日死亡,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二、查本件被告許金春之法定繼承人為許李秀子即李秀子、許永銘、許永輝、許綉萍、許永灶等人,此有原告所提許金春之除戶戶籍謄本及其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在卷為憑。另許金春之上開繼承人並未於法定期間內為拋棄繼承之聲請,亦經本院查明屬實,自應由上開繼承人承受被告許金春之地位,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1月22日
書記官蕭宛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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