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訴字第9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訴字第9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訴字第972號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吳謹斌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丙○○(原名 鄭立新 )選任辯護人 陳適庸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簡宏明 律師
林明輝 律師上列被告因擄人勒贖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丙○○、乙○○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伍年捌月拾伍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丙○○、乙○○前經本院認為犯擄人勒贖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5年3月15日執行羈押,同年6月15日第一次延長羈押,至95年8月14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訊問後,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仍以共同意圖勒贖而擄人罪,判處被告丙○○有期徒刑14年,判處被告甲○○有期徒刑12年6月,判處被告乙○○有期徒刑11年6月,被告3人不服提起上訴,待送上訴中,而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如不予續行羈押,顯難進行上訴後之審判程序及確定後之執行程序,認均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5年8月15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28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昭瑩
法官楊貴雄法官王梅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信穎中華民國95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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