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8年度亡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8年亡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撤銷死亡宣告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亡字第20號聲請人 鍾明珠 非訟代理人 張名賢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龔 吳玉枝 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吳玉枝之親生女兒,從小即與吳玉枝共同生活並為吳玉枝扶養成年,但身分證父母欄均為空白,聲請人迄今仍不知其原因。日前於民國108年3月27日因吳玉枝中風昏倒,送至台灣大學醫院附設醫院雲林分院急診時,始知吳玉枝無身分證、無健保,因此急診醫療收據僅有吳玉枝之姓名但無身分證字號。嗣於吳玉枝回復意思後,聲請人向吳玉枝詢問始知,其於年輕時曾經有過婚姻,嗣因離家亦育有子女,僅知道前夫姓名為 龔啟祥 (91年2月28日死亡)、子女 龔麗蓮龔小龍龔麗萍龔麗婉嗣聲 請人聯絡上吳玉枝之子龔小龍,獲知吳玉枝已受死亡宣告,受死亡宣告(即離家時)住所地為高雄市大社區。吳玉枝目前之醫藥費為聲請人所支出,因恐未來醫藥費用龐大難以負擔,為此,請求准予撤銷關於吳玉枝之死亡宣告裁定,俾吳玉枝得以參加全民健康保險等語。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60條規定提起本件聲請,請准予撤銷 龔吳玉枝 於76年1月7日下午12時死亡之宣告等情。
二、按宣告死亡裁定確定後,發現受宣告死亡之人尚生存或確定死亡之時不當者,得聲請撤銷或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宣告死亡或撤銷、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之,家事事件法第160條、第155條定有明文。所謂利害關係人,係指因失蹤人之生死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人而言,自包括現尚生存而受死亡宣告之人。
三、查失蹤人龔吳玉枝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亡字第57號宣告死亡案件宣告其於76年1月7日下午12時死亡,此有該判決書附卷可參。雖聲請人主張其係「吳玉枝」之親生女兒而提出本件聲請,惟其血緣上之生母「吳玉枝」,是否即係失蹤人龔吳玉枝,尚待確認;復依聲請人之戶籍謄本所示,聲請人為在中市○○區○○路○段000○00號出生之棄兒,益見其失蹤人龔吳玉枝亦無身分上之利害關係。從而,聲請人並非因失蹤人龔吳玉枝之生死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人,其非聲請權人,提起本件聲請,於法未合,自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20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郭佳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0日
書記官劉如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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