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875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8752號
原    告 美東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連奕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丕鎮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
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君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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