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8752號
原 告 美東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連奕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丕鎮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
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君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