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35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3529號債權人星河匯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顏嘉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吳昌垣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債務人吳昌垣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0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