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2年度士簡字第8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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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簡字第894號
原告 林慈蕙
被告 周廷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被告「 周研修 」之記載,應更正為「周廷修」。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似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葛名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詹禾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