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7年度板小字第3164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嘉義分處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之2號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板小字第3164號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於中華民
國97年7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7年8月5日下午4時,
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昭融
書記官 許曉琪
通 譯 陳周美女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柒仟肆佰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捌仟陸
佰捌拾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仟捌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叁萬柒仟肆佰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許曉琪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
(台北縣板橋市○○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
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
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許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