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中簡字第114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中簡字第11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妨害電腦使用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中簡字第114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統一編號:
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12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共同無故取得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外,並適用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案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華民國95年5月10日
台中簡易庭法官林清鈞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賴玉真中華民國95年5月1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59條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0000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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