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中簡字第1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妨害電腦使用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中簡字第1148號聲請人即告訴人億泰利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謝明達 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罪案件,聲請人聲請更正本院九十五年五月十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經查,本件被告甲○○於偵查中,檢察官問:如何賣?答、
1:17(偵查卷第九九頁),經檢察官簡易判決處刑書認被告以新台幣:麻幣=1:17代價販賣,聲請人認為被告前開供述之真意應係以新台幣﹕點數=1:17代價販賣,聲更正正,顯非前揭所稱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之情形,核與判決更正之要件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25日
台中簡易庭審判長法官林清鈞
法官林慧英法官陳姵君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玉真中華民國95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