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20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簡字第2087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毒偵字第1328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小包(含包裝重零點參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與檢察官起訴書記載相同,引用之(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犯後坦認犯行,態度良好,且施用毒品究屬自戕行為,惟被告前經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後,再犯本罪,足認悔意不堅等一切情狀,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第四百五十四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並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淑秋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1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2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