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黃彭美華 被告 廖昶祁
呂展誌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翠蘭 上列被告因99年度訴字第3723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張靜琪
法官黃麗玲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志伃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