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訴字第9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毒偵字第5404號),被告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評議後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犯罪事實
一、甲○○前於民國93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法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93年2月27日執行完畢釋放;復於95、96年間因竊盜、施用毒品案件,分別經本院以95年度簡字第226號、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96年度訴字第320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7月,嗣經依法減刑暨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15日確定,甫於96年10月1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甲○○猶不知悔改,不思戒絕毒品,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97年8月23日12時許,在臺中縣大里市大里溪提防邊,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摻入香菸內點燃成煙吸食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於97年8月24日9時20分許,在臺中縣大里市○○路○○號前,因形跡可疑為警盤查,並採集其尿液送檢驗結果呈毒品海洛因代謝物可待因、嗎啡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縣警察局霧峰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按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其與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甲○○對於上揭時、地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之事實坦承不諱,且被告為警所採集之尿液經送驗結果,確呈現海洛因代謝物之可待因、嗎啡陽性反應(按嗎啡經化學合成可製得海洛因,海洛因施打入人體後,經新陳代謝作用又可分解成嗎啡,故海洛因在進入人體後,均以嗎啡型態排於尿液中),此有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測中心出具之尿液檢驗報告及臺中縣警察局霧峰分局委託檢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各1份在卷可稽,足見被告前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又被告前於93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93年2月27日執行完畢釋放,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被告於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復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係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堪以認定,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按海洛因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第一級毒品,不得非法施用。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被告為供施用而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查被告前於95、96年間因竊盜、施用毒品案件,分別經本院以95年度簡字第226號、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96年度訴字第320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7月,嗣經依法減刑暨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15日確定,甫於96年10月1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按,被告前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迭有施用毒品前科紀錄,仍不知悔改警惕,猶施用毒品不輟,且因施用毒品之犯行,經歷觀察勒戒之機會,仍無法戒除施用毒品之惡習,猶故態復萌,再次施用毒品,無視於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嚴重傷害及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惟因施用毒品本身係屬自戕行為,對於社會所產生之潛在危害性尚屬輕微,為兼顧被告斷絕生理成癮性及心理依賴性之必要,量刑不宜過輕,且考量本件被告施用毒品之次數僅有1次,暨其犯後於本院審理中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98年2月1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法官吳崇道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黃舜民中華民國98年2月11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