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83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83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18328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0法定代理人甲○○
、20代理人丙○○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佰肆拾壹萬零貳佰肆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0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10月27日
書記官汪清文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 另行聲請。
┌───────────────────────────────────────┐│附表:97年度司促字第18328號│├──┬────────────┬───────────┬───────────┤│編│本金金額│利息起迄日│年利率││號│(新臺幣)│││├──┼────────────┼───────────┼───────────┤│001│1,884,338元│97年7月5日起至│3.6%││││97年8月5日止││││├───────────┼───────────┤│││97年8月6日起至│20%││││清償日止││├──┼────────────┼───────────┼───────────┤│002│2,258,955元│97年7月5日起至│3.77%││││97年8月5日止││││├───────────┼───────────┤│││97年8月6日起至│20%││││清償日止││├──┼────────────┼───────────┼───────────┤│003│269,974元│97年7月5日起至│4.49%││││97年8月5日止││││├───────────┼───────────┤│││97年8月6日起至│20%││││清償日止││└──┴────────────┴───────────┴───────────┘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