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移調字第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移調字第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調解程序筆錄
聲請人乙○○○訴訟代理人 陳隆 律師相對人甲○○訴訟代理人 李淵源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移調字第52號(即97年度訴字第259號)因拆屋還地聲請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27日上午09時30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吳永梁書記官陳美敏朗讀案由:
到場關係人:
詳如報到單。
本程序進行要領及記載之事項如下:
法官:
勸諭兩造讓步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條款如下:
一、原告乙○○○同意將坐落於彰化縣彰化市○○段○○○○號土地就被告甲○○所有彰化縣彰化市○○路○段○○○號房屋佔用如彰化縣彰化地政事務所97年4月28日複丈成果圖所示編號B部分,面積17平方公尺之土地出租予被告甲○○。
二、租賃期間自民國97年11月1日起至被告甲○○上開房屋傾倒不堪使用為止(不定期租賃)。
三、上開租金以各該年度之申報地價百分之十計算年租金。每半年支付一次,各於每年1月31日及7月31日支付。另被告甲○○應於97年11月1日支付97年11月及12月租金予原告乙○○○。
四、被告甲○○同意將坐落於彰化縣彰化市○○段○○○○號土地就原告乙○○○所有彰化縣彰化市○○路○段○○○號房屋佔用該地號土地面積約定為38平方公尺之土地出租予原告乙○○○。
五、租賃期間自民國97年11月1日起至原告乙○○○上開房屋傾倒不堪使用為止(不定期租賃)。
六、上開租金以各該年度之申報地價百分之十計算年租金。每半年支付一次,各於每年1月31日及7月31日支付。另原告乙○○○應於97年11月1日支付97年11月及12月租金予被告甲○○。
七、原告乙○○○應負擔上開佔用坐落彰化縣彰化市○○段○○○○號土地面積97年1月至10月之地價稅。雙方同意由原告乙○○○以新台幣貳萬元給付被告甲○○作為上開地價稅之負擔金額,並於97年11月1日連同上開租金一併給付。
八、雙方對於他方合法使用房屋需自己出具同意書或為其他應辦理事項,應配合辦理。
九、雙方同意於自己擬出售上開房屋或土地時,他方就同一交易條件有優先承購權。
十、雙方就上開土地或房屋與第三人進行交易,而他方不行使優先承購權時,出賣房屋或土地之一方,應將上開租約狀況以書面告知承買人並副知他方。
十一、任一方遲付二期租金,經他方定20日以上之期限催告給付,仍不給付,雙方之租約視為終止。
十二、被告甲○○應於97年11月1日前將坐落彰化縣彰化市○○路○段○○○號房屋騎樓及騎樓前放置之花瓶及物品移除,逾期未移除,視為廢棄物。
十三、訴訟費用由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向關係人朗讀並無異議後簽名。
中華民國97年10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永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10月27日
書記官陳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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