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410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10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41071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室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萬肆仟伍佰貳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捌仟陸佰柒拾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六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8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8月20日
書記官林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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