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上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4年度上字第75號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丙○○
呂富田 律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洪文佐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尚有調查證據之必要,應再開準備及言詞辯論程序,並指定民國96年3月2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華民國96年2月1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國彬法官楊富強法官吳登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2月5日
書記官張明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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