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中簡字第250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中簡字第250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仁照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247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邱仁照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107年9月27日函及所附該局107年9月25日中市警鑑字第1070072112號鑑定書各1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㈠核被告邱仁照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被告前於民國104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
中交簡字第389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105年3月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一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
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㈢爰審酌被告前有2次竊盜前科紀錄,有上開被告前案紀錄表
足佐,素行非佳,仍不知悔改,竟不思正途,以不正方法竊取他人財物,顯然欠缺法紀觀念及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兼衡其徒手竊取之手段、所竊取之財物價值、業已發還告訴人 孫榮妤 ,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在卷可佐(見偵卷第17頁),犯後於本院羈押庭訊問時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無業、經濟狀勉持之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㈣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竊得之上揭財物,業已合法發還告訴人,前已敘及,是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附此說明。
三、適用之法律:㈠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
㈡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
㈢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0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陳鈴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劉美姿中華民國107年10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24763號被告邱仁照男5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街00號居臺中市○區○○○街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邱仁照前於民國104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已於104年7月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又於105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甫於105年3月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仍不知悔改,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07年8月31日0時50分許,在址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之臺中醫院急診室門口,見孫妤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停放該處且龍頭未鎖,即趁無人看管之際,徒手牽引竊取上開機車,得手後供己代步之用。嗣經孫妤發現上開機車失竊後報警處理,為警於同日1時16分許發現邱仁照牽引上開機車途經臺中市西區民權路與平等街口處,經警攔查後查悉上情,並扣得上開機車1輛(已發還)。
二、案經孫妤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邱仁照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羈押庭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孫妤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職務報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份及查獲現場照片1張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邱仁照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其曾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罪刑執行,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記錄表可參,其於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扣案之上開機車1輛,為被告之犯罪所得,因已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在卷可憑,依刑法第38條之1第
5項規定,不予聲請宣告沒收或追徵。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10月1日
檢察官謝志明
侯詠琪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10月15日
書記官劉啟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