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8年度沙簡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沙簡字第38號
原   告  張月鳳
被   告  黃正雄
       黃鈺娟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黃正雄、黃鈺娟等人間請求撤銷贈
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江奇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玉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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