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205號聲請人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相對人甲○○相對人乙○○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依民法第867條但書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抵押權人得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實行抵押權。系爭不動產既經抵押人讓與他人而屬於受讓之他人所有,則因實行抵押權而聲請法院裁定准許拍賣該不動產時,自應列受讓之他人為相對人,最高法院著有74年台抗字第431號判例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乙○○於民國(下同)92年10月8日將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1,8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其本人與債務人丙○○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存續期間自95年10月7日起至132年10月6日止,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嗣債務人丙○○於92年9月23日邀同相對人乙○○與甲○○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1,500,000元,有約定利息及違約金,其借款期限自92年10月15日起至112年10月14日止,以每月為1期,分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債務人即喪失期限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債務人丙○○自95年5月15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1,363,173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相對人甲○○於93年11月17日因夫妻贈與取得相對人乙○○如附表所示○○○鄉○○段○○○○號不動產所有權,為此以相對人等為對象,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消費性借款暨擔保透支借款約定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據等影本為證。
四、本院於95年8月25日函請債務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6日
簡易庭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巫穎中華民國95年9月6日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苗栗縣○○○鄉○○○段││354│建│181.29│全│所有權人:吳│││││││││││台英│└─┴───┴────┴───┴──┴────┴─┴──────┴────┴──────┘┌─┬──┬────┬────┬────┬───────────┬──┬────────┐││││││建物面積(平方公尺)││││編││││主要用途├──────┬────┤權利││││││││樓層面積│附屬建物│││││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主要建材││主要建築││備考││││││││材料及用││││號││││房屋層數│合計│途│範圍││├─┼──┼────┼────┼────┼──────┼────┼──┼────────┤│1│61│館興段│館南村1│主要用途│一層:76.12││全│所有權人:乙○○││││354地號│鄰13之1│:住家用│二層:74.91│││設定權利範圍:全│││││號│主要建材│屋頂突出物:│││││││││:鋼筋混│10.50│││││││││凝土造│合計:16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