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0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1085號聲請人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貳仟陸佰捌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六五九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第一審訴訟費用12,682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7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謝雨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7月20日
書記官洪育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