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審附民字第13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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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審附民字第1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附民字第133號原告 李夏淑芬 被告 廖麗雲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05年度審訴字第80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25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陳葳
法官劉麗瑛法官許月馨不得抗告。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薛淑玲中華民國105年8月2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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