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一五號
聲請人乙○○聲請人公示送達事件,未陳報相對人甲○○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判斷是否符合公示送達之要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相對人甲○○之真正住所或居所(提出最新戶籍謄本),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一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一日~B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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