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勞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勞訴字第4號原告 阮維清
張氏萍 阮氏 緣前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宜君 律師被告財團法人台北市私立恆安老人養護中心法定代理人 胡世賢 訴訟代理人 蘇美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0年12月20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七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5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5日
書記官李一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