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67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6721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洪鵬富 債務人 幸美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柒仟玖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九.九九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新臺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收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6月16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