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簡上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1號原告 李易駿 (原名 李明哲 )被告 邱心儀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2年度簡上字第28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2月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簡源希
法官李蓓法官洪瑞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慕先中華民國102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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