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9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9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913號原告 羅桂林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間因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8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70,4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另原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規定,補正表明被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之法定代理人為何及該機關地址。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2月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惠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6日
書記官鄭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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