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9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9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本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919號原告 劉興國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宇馨林和諒間 請求返還本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同法第77條之27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2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蕭承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6日
書記官賴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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