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3年度六小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小字第180號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被告 范育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113年度六小字第180號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臺中市○○區○○里○○路○段000號,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可參,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佩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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