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消債清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清字第30號聲請人 張宜湞 代理人 陳雅萍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之說明及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清算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及證明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111年11月10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0日
書記官陳怡君附件:
一、說明聲請人配偶游承洋無法工作後,各項家用及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用如何支付?
二、聲請人、聲請人之配偶游承洋及受扶養人有無領取社會補助?如有,應詳列受領種類、期間、金額,並提出證明。
三、聲請人及其配偶游承洋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並提出各該最近2年內之存、提款或轉帳明細及證明文件。
四、說明聲請清算前兩年內財產變動狀況及提出證明文件。
五、除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強制保險以外,應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有無其他保險及其明細(包含人壽險、醫療險、意外險等其他一切商業型保險),並提出該保險契約、繳費證明及保單價值等相關資料。如聲請前二年內曾有上揭商業保險,亦請列舉之,並提出相關契約、保單價值等資料,並詳細說明各該契約目前效力為何?曾受領之給付金額、用途及去向,並提出相關資金流向之證明。
七、聲請人與配偶游承洋原經營滷味攤位置,及詳細收支情形前二年內之收入證明文件。
八、本件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聲請人有何財產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請製作資產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係指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