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6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6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649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簡夢恩原名簡振芳.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3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簡夢恩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簡夢恩所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此有本院99年度簡字第9145號、99年度簡上字第1011號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在卷足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24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俞秀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怡貞中華民國100年2月24日附表┌───────┬─────────┬─────────┐│編號│一│二│├───────┼─────────┼─────────┤│罪名│竊盜│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民國│99年10月1日下午4│①99年4月12日20時││)│時40分許│許至99年4月13日17││││時許││││②99年4月16日11時││││53分許│├──┬────┼─────────┼─────────┤│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機關││察署│察署││及案├────┼─────────┼─────────┤│號│案號│99年度偵字第26970│99年度偵字第16453││││號│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簡字第9145號│99年度簡上字第1011││實│││號││審├────┼─────────┼─────────┤││判決日期│99年11月9日│100年1月10日│├──┼────┼─────────┼─────────┤│確│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9年度簡字第9145號│99年度簡上字第1011││決│││號││├────┼─────────┼─────────┤││確定日期│99年12月30日│100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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