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59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59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5934號債權人榮森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綵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邱淑圓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原債權證明文件。
三、原債權人茂豐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之更名文件。
四、債務人邱淑圓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5月23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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