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催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催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二二四號
聲請人鑫紅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聲請人因遺失票據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票據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九十三年四月三十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票據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四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票據。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票據,本院將宣告該票據為無效。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張天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日~B書記官羅英梅~F0~T40┌──────────────────────────────────────────────────────┐│支票附表: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二二四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建榕企業有限公司新竹商業銀行平鎮分│九十三年三月二十日│貳仟陸佰貳拾伍元│AA三四三0一三│││││行│││三││├─┼─────────┼─────────┼───────────┼────────┼────────┼──┤│2│國智經編工業股份有│台灣中小企業銀行龍│九十三年二月五日│壹仟叁佰肆拾玖元│AQ0五三四二六││││限公司 吳喜昌 │潭分行│││二││├─┼─────────┼─────────┼───────────┼────────┼────────┼──┤│3│元麗嘉企業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桃鶯分│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九日│貳仟捌佰伍拾陸元│UC七八七二00││││ 黃舜娥 │行│││九││├─┼─────────┼─────────┼───────────┼────────┼────────┼──┤│4│豪維興業有限公司龔│華南商業銀行八德分│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貳仟陸佰貳拾伍元│NC六九七0七八││││正純│行│││四││├─┼─────────┼─────────┼───────────┼────────┼────────┼──┤│5│鑫紅機械股份有限公│新竹商業銀行 中山分 │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九日│玖仟肆佰伍拾元│AA三三八四五八││││司│行│││0││└─┴─────────┴─────────┴───────────┴────────┴────────┴──┘附記:
一、請於主文第二項所示期間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一日(附記部份不必刊登),並請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未遵期刊登,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刊登新聞紙滿四個月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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