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392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392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九二三號
聲請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和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二六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怡雯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書記官謝梅琴┌───────────────────────────────────────────────────────┐│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九二三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1│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安泰銀行信義分行│九十三年四月十五日│貳拾參萬參仟壹佰陸│AB0六0四二九││││公司 汪林祥 │││拾捌元│二││├─┼─────────┼─────────┼───────────┼─────────┼────────┼──┤│2│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安泰銀行信義分行│九十三年四月十五日│壹佰零捌萬零壹佰玖│AB0六0四二九││││公司汪林祥│││拾參元│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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