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勞簡字第128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韓乃國
訴訟代理人 吳仲立 律師
複 代理人 吳家銓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財團法人中央通訊社
法定代理人 陳國祥
訴訟代理人 吳素柔
賴文智 律師
蕭家捷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24日
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主文欄第二行之下應更正增加「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
理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
文。
本件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18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劉亭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18日
書記官林宏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