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0年度婚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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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0年婚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婚字第2號上訴人即被告 文炳榮 上列上訴人請求離婚等事件,對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係對於離婚等訴訟事件及非訴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97條之規定家事訴訟事件、非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事件法及非訟事件法之規定。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應徵上訴費用新臺幣4500元,另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之規定,應徵收抗告費用1000元,合計本件應徵收上訴費用5500元。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據此,本院限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俊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命繳上訴費用部分,不得抗告。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0年5月21日
書記官黃紹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