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號上訴人即原告 李月膳 (兼 李權 祐之承受訴訟人)
廖細妹 (兼李權祐之承受訴訟人) 李敏嘉 (即李權祐之承受訴訟人) 李萬順 (即李權祐之承受訴訟人)被上訴人即被告 邱金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3月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0萬元(起訴時上訴人請求確認範圍之不動產總價值為0000000元,不動產上所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擔保範圍則為420萬元,應以後者定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上訴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63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旻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21日
書記官蔡一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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