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633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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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63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633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務人 高鳳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叁萬零玖佰貳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
51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應清償其他費用乙節,其費用名稱及計算方式等請求原因事實不明,該部分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7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16333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高鳳飛│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2.37%│││238483││7月19日││計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高鳳飛│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7.99%│││41326││7月19日││計算之利息│││元│││││├──┼───┼─────┼──────┼──────┼───────┤│003│新臺幣│高鳳飛│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7.99%│││115577││7月19日││計算之利息│││元│││││├──┼───┼─────┼──────┼──────┼───────┤│004│新臺幣│高鳳飛│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1.37%│││143679││7月19日││計算之利息│││元│││││├──┼───┼─────┼──────┼──────┼───────┤│005│新臺幣│高鳳飛│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8.85%│││67779││7月07日││計算之利息│││元│││││├──┼───┼─────┼──────┼──────┼───────┤│006│新臺幣│高鳳飛│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8423元││7月07日││算之利息│└──┴───┴─────┴──────┴──────┴───────┘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3年度司促字第16333號)
(一)債務人高鳳飛於民國101年07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330,000元,約定自民國101年07月23日起至民國106年07月2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3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年07月18日止累計246,446元正未給付,其中238,483元為本金;6,981元為利息(2014/4/23~2014/07/18);982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高鳳飛於民國100年07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80,00
0元,約定自民國100年07月15日起至民國105年07月1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7.99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年07月18日止累計43,162元正未給付,其中41,326元為本金;852元為利息(2014/4/15~2014/07/18);9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高鳳飛於民國100年07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223,676元,約定自民國100年07月15日起至民國105年07月1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7.99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年07月18日止累計118,899元正未給付,其中115,577元為本金;2,338元為利息(2014/4/17~2014/07/18);9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四)債務人高鳳飛於民國101年07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201,697元,約定自民國101年07月23日起至民國106年07月2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3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年07月18日止累計148,214元正未給付,其中143,679元為本金;3,851元為利息(2014/4/23~2014/07/18);6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五)債務人高鳳飛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NCCC,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3年07月06日止累計77,842元正未給付,其中76,202元為消費款;1,640元為循環利息(2014/5/
28~2014/07/06);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5),(006)所示之利息。
(六)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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