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再易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再易字第27號再審原告丙○○再審被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以上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惟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收裁判費1,500元,再審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不足500元,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蕭胤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書記官華海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