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8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826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春玉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蔡春玉因誣告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當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2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蘇清水
法官李東益法官黃鏡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1日
書記官黃怡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