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家抗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抗字第30號抗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嘉義分處法定代理人 黃耀光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嘉義縣竹崎地區農會間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0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2月21日
書記官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