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國再易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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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國再易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國再易字第1號再審原告 劉泓志 即祐民診所
劉瑞卿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行政執行處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0年度國簡上字第1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5,90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830元,再審原告僅繳納1,000元,扣除已繳金額外,尚應補繳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6,及第505條準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1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端宜
法官曾宏揚法官梁淑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1日
書記官李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