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5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5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550號原告 郭新政 訴訟代理人 郭蕙蘭 律師複代理人 陳能祈 被告鳳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北辰 訴訟代理人 徐景星 律師
鄭智元 律師 周信亨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00年5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孫正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0年5月26日
書記官林秀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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