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交字第628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交字第62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交字第628號原告泓運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沈麗環 被告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代表人 蘇福智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中華民國108年8月12日北市裁申字第22-A00000000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機關所在地為臺北市中正區,而原告設址地為臺北市中山區及違規行為地在臺北市內湖區,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及第237條之2之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或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即兩造所在地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當,爰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1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李行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300元。
書記官吳沁莉中華民國108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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