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審易字第146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審易字第146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100年度審易字第146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涂淵舜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6163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
3月22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審判長法官劉兆菊
書記官林兆嘉通譯邱立杰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涂淵舜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涂淵舜自民國93年1月7日起,受僱於 張添渼 所經營之合順煤氣有限公司(址設新竹縣○○鄉○○村○○路○段○○號1樓,下稱合順公司),擔任該公司業務員,負責瓦斯載送及收取帳款等業務之執行,為從事業務之人。其明知向客戶收取帳款應依規定悉數繳回合順公司,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接續犯意,自98年6月間起至99年6月18日止之任職期間內,接續於如附表各編號所示日期,將合順公司客戶交付其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帳款,合計新臺幣(下同)5萬4,600元,藉業務上持有代收帳款之機會,易持有為所有而予以侵占入己,挪為己用,未繳回合順公司。嗣經張添渼發覺報警處理後,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張添渼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後,經檢察官聲請認罪協商判決,由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洪期榮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0年3月22日
刑事第九庭書記官林兆嘉
審判長法官劉兆菊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3月22日
書記官廖宜君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侵占日期│侵占種類、規格、數量│侵占金額│├──┼──────┼──────────┼────┤│1│98年7月22日│竹北魷魚羹帳款│1,620元│├──┼──────┼──────────┼────┤│2│98年8月16日│ 仁和 麥味登 帳款│3,240元│├──┼──────┼──────────┼────┤│3│98年9月2日│三湖里帳款│3,360元│├──┼──────┼──────────┼────┤│4│98年9月20日│易煒帳款│6,000元│├──┼──────┼──────────┼────┤│5│98年10月2日│帳款│500元│├──┼──────┼──────────┼────┤│6│98年10月15日│帳款│350元│├──┼──────┼──────────┼────┤│7│98年10月21日│帳款│320元│├──┼──────┼──────────┼────┤│8│98年10月28日│帳款│270元│├──┼──────┼──────────┼────┤│9│98年10月29日│帳款│100元│├──┼──────┼──────────┼────┤│10│98年11月16日│帳款│5,200元│├──┼──────┼──────────┼────┤│11│98年11月22日│帳款│3,000元│├──┼──────┼──────────┼────┤│12│98年12月1日│帳款│630元│├──┼──────┼──────────┼────┤│13│98年12月9日│帳款│600元│├──┼──────┼──────────┼────┤│14│98年12月10日│帳款│1,000元│├──┼──────┼──────────┼────┤│15│98年12月15日│帳款│310元│├──┼──────┼──────────┼────┤│16│98年12月16日│帳款│580元│├──┼──────┼──────────┼────┤│17│98年12月19日│帳款│200元│├──┼──────┼──────────┼────┤│18│98年12月20日│帳款│610元│├──┼──────┼──────────┼────┤│19│98年12月28日│帳款│300元│├──┼──────┼──────────┼────┤│20│98年12月29日│帳款│220元│├──┼──────┼──────────┼────┤│21│99年1月1日│帳款│600元│├──┼──────┼──────────┼────┤│22│99年1月4日│帳款│630元│├──┼──────┼──────────┼────┤│23│99年1月11日│帳款│290元│├──┼──────┼──────────┼────┤│24│99年1月15日│帳款│860元│├──┼──────┼──────────┼────┤│25│99年1月25日│帳款│300元│├──┼──────┼──────────┼────┤│26│99年1月26日│帳款│800元│├──┼──────┼──────────┼────┤│27│99年1月27日│帳款│760元│├──┼──────┼──────────┼────┤│28│99年2月4日│帳款│140元│├──┼──────┼──────────┼────┤│29│99年2月8日│帳款│780元│├──┼──────┼──────────┼────┤│30│99年2月11日│帳款│330元│├──┼──────┼──────────┼────┤│31│99年3月3日│帳款│200元│├──┼──────┼──────────┼────┤│32│99年3月15日│帳款│1,300元│├──┼──────┼──────────┼────┤│33│99年3月17日│帳款│2,000元│├──┼──────┼──────────┼────┤│34│99年3月24日│帳款│330元│├──┼──────┼──────────┼────┤│35│99年3月27日│帳款│1,870元│├──┼──────┼──────────┼────┤│36│99年5月17日│帳款│15,000元││││││├──┼──────┴──────────┴────┤│合計│侵占金額54,600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