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0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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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0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039號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債務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依督促程序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2月5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更正如下:
主文本件支付命令關於「司法事務官謝宛君」之記載應更正為「司法事務官洪瑞珠」。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支付命令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與原本不符之處,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3月22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