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原告乙○○原名:
訴訟代理人 鄭文龍 律師
蔡志揚 律師被告 葉春志 住桃園
甲○○住屏東右當事人間返還價金等暨原告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葉春志住桃園縣中壢市○○街○○號,有被告丙○○個人基本資料查詢表在卷可按,原告所載台北縣新店市○○路○段十五之三號之處所係全國房屋安康加盟店之公司所在地(見原證六),非被告丙○○之住所。又被告甲○○住所地在屏東縣里○鄉○○鄰○○路○○○號,均非在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又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在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民事訴訟法第二十條前段亦有明定,是本件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第二十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三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于智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三日
書記官林佳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