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8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85號聲請人 莊茂雄 即源康土木包工業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鈞院10
0年度司催字第430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該項公告聲請人已刊登在民國100年12月2日太平洋日報第12版全國公告。茲因申報權利期限已經屆滿且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43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年3月1日3個月屆滿,聲請人於101年3月2日後起算3個月內聲請本件除權判決,迄今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兆菊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3月29日
書記官馮玉玲┌─────────────────────────────────────┐│附表:101年度除字第8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源康土木包工│竹北市農會│100年11月5│38,570元│0000000││││業莊茂雄││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