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06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40698號債權人佑昇隆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志青 債務人賓馳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玉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賓馳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黃玉田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賓馳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釋明正確之利率為何(依民法203條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
四、釋明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00年11月28日之依據,並提出證明文件。中華民國101年8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