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補字第572號
原 告 賴進來
被 告 許秋中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10,4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書 記 官 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