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7年度新簡字第46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新簡字第46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到院閱覽本件卷宗,並於閱卷後
七日內具狀補正本件被告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地址,及更正訴之
聲明,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s
一、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
公同共有,民法第1151條定有明文。又請求分割遺產之訴,
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其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
合一確定,應由繼承人中之一人或數人共同起訴,並以其他
繼承人全體為被告,其當事人適格始無欠缺。而原告之訴有
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
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伊為被告 林俞 成之債權人,而被告林俞
成為被繼承人 林金賜 之繼承人,依林金賜繼承人間遺產分割
協議,被告 林俞成 竟放棄取得林金賜遺產,由被告 林徐美齡
單獨取得,致原告無法對被告林俞成繼承林金賜之遺產為強
制執行,使原告債權有不能受償情形,有害於原告甚明,依
法請求撤銷被繼承人林金賜之繼承人間就附表所示不動產,
於民國100年8月22日所為遺產分割協議,及100年10月24日
所為遺產分割繼承登記之行為,被告林徐美齡應將附表所示
不動產之分割繼承登記予以塗銷云云,而本院已調取林金賜
遺產及分割登記等相關資料,揆諸上揭分割遺產訴訟說明與
遺產性質,原告應即時閱覽卷內資料,並追加、更正起訴對
象與訴之聲明,始符分割遺產訴訟之法律規範,茲命原告應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到院閱覽卷宗,並具狀追加、更正
起訴對象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地址與訴之聲明,若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5日
書記官陳欣渝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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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建號/地號│權利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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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南市○○區○○段195地│全部│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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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臺南市○○區○○段512地│288分之2│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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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臺南市○○區○○段823地│288分之2│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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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臺南市○○區○○段980地│96分之2│
││號││
├────┼────────────┼──────────┤
│5│臺南市○○區○○段983地│288分之2│
││號││
├────┼────────────┼──────────┤
│6│臺南市○○區○○段984地│288分之2│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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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臺南市○○區○○段954地│全部│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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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臺南市○○區○○段994地│2分之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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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臺南市○○區○○段○○○號│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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